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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下岗行为 加强政策扶持

1998-02-23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吕贤如 我有话说

随着再就业工程的进展,就业观念落后、就业岗位不足、社会保障不力等问题引起普遍重视并开始着手解决,而下岗行为不规范和扶持政策不够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下岗职工生活艰难与此有很大关系———

华北某市,1998年初,某小企业即将开展下岗分流,一位负责这项工作的企业干部对职工说:“下岗后只管介绍三次工作,如果三次都不行,不论是不是职工自己的原因都不管了,从此推向社会自谋职业。”职工们议论纷纷说:“如果三次都是职工自己挑三捡四不好好干,是不该管,可如果不是自己的错,怎么也不管了?这符合中央精神吗?”

湖北,1998年2月初,某企业女工给北京有关方面打来长途电话说:“前几天企业安排我们出外拉东西,我们还没赶回企业就接到通知,说我们下岗了。我们为什么下岗,有哪些人下岗,下岗后怎么办,有什么政策精神,我们都不知道。这么做符合国家要求吗?”

许多专家指出,当前由于下岗行为不规范和扶持政策不够而带来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中的困难值得注意。

当前下岗职工再就业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五方面。从主观上看,是就业观念落后;从客观上看,有就业岗位不足、社会保障不力、扶持政策不够和下岗行为不规范。前三个方面是当前再就业的主要障碍。随着再就业工程的推进,下岗行为不规范和扶持政策不够带来的不良后果日益明显,部分下岗职工生活艰难与此有很大关系,同时也形成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所谓下岗行为不规范,是指某些地区不顾本地各企业实际情况,搞下岗进度指标一刀切;部分企业乘机甩包袱,把下岗职工当成负担转嫁社会。比如本文开始所举的两例。

所谓扶持政策不够,是指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各地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但一些地区力度不够、较难落实。比如,在劳动力市场中,下岗职工往往年龄较大、技能陈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因而很多地区政策规定,职工下岗后,可以凭《下岗证》在税收、工商、就业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以利于再就业,但这项政策在实施中进展不平衡。有的中央直属企业反映,在他们职工下岗流向地方后,有的地区积极按政策办事发给《下岗证》,有的地区却认为中央直属企业不归地方管,尽管有这项政策也迟迟不发《下岗证》,影响了这些职工再就业。

在日前劳动部等单位举办的《解困与再就业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代表指出,虽然下岗职工再就业主要靠自立自强,但有关地区和企业执行再就业政策的人士也应认识到,为下岗职工创造一定的客观条件也是必要的。所谓下岗职工,是指企业中失去原有工作岗位,但仍然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国家之所以实施“下岗”这项政策,就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功能比较薄弱,尤其是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比较低,下岗职工再就业还需要一定的扶持。

当前,国家积极为下岗职工创造的条件主要有:帮助企业发展生产、创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实施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及其他优惠政策,帮助下岗职工改善观念陈旧、年龄偏大、技能落后、就业信息不灵等造成的就业竞争中的劣势地位,使他们有能力实现再就业。其中,创造就业岗位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携手完成;而实施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及其他优惠政策,主要靠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的努力。

为了规范下岗行为,为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与会人士提出了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妥善安置的新思路:对于其中具备自谋职业能力的下岗职工,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他们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求再就业;有条件的企业,可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于既缺乏自谋职业能力、又不符合国家关于企业退养规定的职工,可以通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等形式,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托管,托管期间进行就业培训,介绍就业信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掌握必要的技能,增强再就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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